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www.hydropower.org.cn 日期:2008-02-23 供稿:张博庭 |
文/水博
最近,随着世界能源短缺和间能减排压力的增加,据说争论5年多的怒江水电开发前期工作即将启动。对于中国和全世界来说,这简直是一个天大的喜讯,因为,怒江水电资源大约相当于5000万吨原煤。其开发之后对全球的节能减排贡献,远远超过目前全球所有的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的总和。具体来看,根据比较确切的数字统计,2006年中国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的总量为52.6亿度。而怒江水电对世界节能减排的贡献将相当于2006年中国全年风力和太阳能发电总和的200多倍。尽管目前没有比较准确的全球数据,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由于被国内外一些极端环保组织,似是而非的谣言耽误的怒江水电开发,其损失比中止全球所有国家的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还要大很多倍。 那么是不是像一些极端环保组织造谣说的,我们中国的能源有的是,根本就不需要开发怒江也能解决我们的能源需求呢?当然不是。2005年5月在云南大学的一场关于怒江水电开发的争论中,“自然之友”的代表就曾经信誓旦旦的宣称2006年中国的电力就将过剩,并以此来否定怒江开发的必要性。然而,事实是无情的,尽管我国煤炭2006、2007年的增产幅度,都已经超过了2亿吨,但是,我们国家的能源、电力供应情况,至今仍然非常严峻。 在承受着巨大的国际压力的同时,我们的石油进口困难、价格飙升、煤炭产能不足、运力有限、矿难频发,所有这些都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巨大的能源需求的一种必然反映。石油、煤炭供应的紧张,导致价格上升是必然的结果,煤电之间的价格战也让我们在这次严重的雪灾当中,再次体会到了能源、电力对我们现代化社会的重要保证作用。 中国有没有不完全依靠石油煤炭也能为现代化的发展提供能源的方式?有,当然有。核电、大型水电就是欧洲等一些发达国家解决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难题的成功经验。然而,遗憾的是尽管得到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大力支持,我们国家的水电开发至今仍然是困难重重。用造谣的方式在报纸上公开的反对和诬蔑国家发展政策,叫嚣“水电开发该降温了”的黑心记者,被有关部门捧成了“2007年中国绿色人物”;还有的“绿色人物”组织的活动中,把按照世界遗产组织的要求,距“三江并流”的缓冲区最少还有50高程差的怒江水电开发规划,被诬蔑成破坏世界自然遗产。等等、等等。 要知道仅仅被一些极端环保组织的谣言和质疑耽误的怒江水电和虎跳峡工程就相当于,我们国家每年白白损失掉了一亿吨原煤。然而,实际情况是在国内外极端环保组织的支持下,几乎我国所有的大型水电开发项目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非难。在能源需求和国际减排压力的双重重压下,整个2007年我们国家核准的大型水电项目只有区区的260万千瓦。在化石能源高度紧张的同时,不可保存的可再生能源的巨大浪费,至今一直都在持续。这不能不归功于国内外极端环保组织卓有成效的活动。 最近,随着国家怒江水电开发的启动,曾经在怒江开发问题上多次造谣的一些极端环保组织和人员和个别不明争相的群众,又再次发出了《民间组织再次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开发环评报告》,企图再次通过提出无法满足的违法要求,搁置怒江水电的开发。 例如,《民间组织再次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开发环评报告》中说“值得注意的是,自2005年以来,中国环境法规的完善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2006年2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首次提出在环评初期就应进行信息公开。该办法第八条要求,建设单位确定环评机构后7日内,应该向公众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等信息;其第九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向公众公告“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和“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等相关信息。” 这些极端环保组织似乎不知道,所谓“2006年2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只是一部部门行政法规,它必须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那么我们再看看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怎么具体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五条说: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示:国家鼓励以适当的方式强调,并非是只有公示环评报告这一种参与环境评价的方式)。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一节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提示:法律不仅没有具体提到公示环境评价报告的这种方式,而且,还明确的规定“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节中,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提示:环评法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不适用。) 那么,怒江水电开发的情况是不是属于国家机密呢?我们看看水利部、国家保密局水办[2000]649号《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机密级:6、国际河流系统的水文资料、水资源开发利用资料(不含同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协议的)”。 很显然,怒江是国际河流,其水资源开发利用资料属国家机密。因此,根据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要求公示怒江水电开发的规划和环境评价的资料是违法的。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也不能作为要求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据。此外,我们注意到,不仅要求公示怒江水电开发资料的行为违法,而且要求公示环境评价报告的组织当中竟然还有国外组织的签名。这种内外勾结要求公示国家机密的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也许有人会觉得怒江水电开发这么大的事情不能公示,岂不是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一定是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合理。其实不然,规定国家机密也并不一定会妨碍公众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五条说得非常明确“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就是说,除了向国内外公示怒江水电开发环境评价这种违法的方式之外,我们还有很多办法可以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方式。 例如:早在2005年8月25日,一批NGO组织和人士,经曾经向国家有关部门发出了一封《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评报告》的公开信。此后,《中国投资杂志社》特地组织了一个类似准听证会的研讨会“中国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高层论坛”。会议请来了怒江开发的主要规划设计人员、各方面的有关专家,和当地群众、政府的有关人员,可以解答极端环保人士对怒江开发的各种质疑。然而非常遗憾,《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评报告》公开信的撰写者们却以信息不对称为由,拒绝参加会议。在积极要求信息公开之后,又主动放弃了怒江开发问题的知情权。他们要求公示的目的到底是不是了解情况的知情权,就让人难以猜测了。 即便如此,为了使得环保NGO们和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怒江开发中的各种疑问和争论优一些必要的了解。那次会议在归纳、总结会的各位专家和代表发言之后,对《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评报告》的全部内容,分段一一对应的予以书面答复。由于篇幅的关系,那篇答复的内容可能不是非常的深入,但是,几乎是在《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评报告》公开信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都予以了回答。有兴趣的同志,还可以去参考几年以前的这篇答复文章(网址附后)。 总之,想在国家法律的容许的范围内了解、关注怒江水电开发的情况,不是没有渠道的。但是,对于打着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参与的旗号,用貌似合法的方式提出违法要求,阻止怒江的水电开发,破坏全球的节能减排的组织和活动,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更何况这些提出违法要求的伎俩,已经不是国内外的极端环保组织第一次使用了呢?
附:《2005年水电专家对《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评报告》公开信的回复》 (网址:http://scitech.people.com.cn/GB/53753/404359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