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16版)
2016/1/28 14:14:06    新闻来源: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近日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印发《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16版)》,该办法适用于火电、水电、输变电、风光储等电力工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电力建设工程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实现全寿命周期安全可靠和性能、功能与成本的最佳匹配,规范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依据《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 (含核电常规岛)、水电(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电、光伏、储能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的文明施工活动。

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旨在推动绿色施工技术的创新,推广应用绿色施工的"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 限制或淘汰落后的施工方案,促进绿色施工资源的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技术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 实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应进行总体方案策化。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为绿色施工提供基础条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编制针对本工程的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全面落实"四节一环保"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流程如下:

一、申报立项与受理备案;

二、过程控制与指导检查;

三、申请验收与现场评审;

四、审核批准。

第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受理机构应是各电力建设项目的上级集团公司或全国性电力行业协会。已列入"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的电力建设项目,原则上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负责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咨询指导及评审验收工作。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符合《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6版)申报条件且有创优目标的工程,可申报立项。

第九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应在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报立项受理单位:

1.《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见附件1);

2.绿色施工总体策划(含本工程量化的限额控制指标清单);

3.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二、立项受理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工程项目,由受理单位批准立项并登记备案,纳入全过程检查指导、评审验收工作计划。

三、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如立项条件发生变化,受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取消或更改立项的决定。

第三章 过程控制

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应依据绿色施工总体策划和绿色施工专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履行监管、监查和实施的职责,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全过程组织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均应严格执行绿色施工专项方案,落实绿色施工措施,并形成专业绿色施工的实施记录。

第十四条 过程控制应按照《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报告》(见附件2)中"验收结果表"的相关内容进行过程管控、检查。过程控制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工程前期阶段(主体工程开工前)

二、工程实施阶段(主体工程开工后至整套启动前)

三、整套启动及投产阶段(整套启动至机组移交生产)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立项受理单位应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进行不定期阶段性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参建单位应在各自承担的项目建设工作完成后,编制本单位绿色施工专项总结。

第四章 评审验收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投产后,申报单位应组织进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初验,填写《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初验报告》(见附件2),并向立项受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word电子版文件一份,签章页扫描)。

第十八条立项受理单位根据申报单位验收申请,组织4~7名专家组成现场评审验收组,进行现场评审验收。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验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

二、绿色施工总体策划;

三、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四、过程检查记录;

五、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初验报告;

六、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

七、工程质量证明(质量监督机构出具);

八、涉及绿色施工的主要检测、试验报告(第三方试验单位出具);

九、绿色施工成果证明文件(荣誉及获奖文件等);

十、绿色施工总结报告(简述工程概况、绿色施工总体策划及专项方案的执行情况、绿色施工对提升整体工程质量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节能减排指标的成效等。采用PPT格式,10~15分钟)。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验收应核查已形成的绿色施工记录和《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报告》中"验收结果表"的符合性,并检查相关的工程实体质量。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验收组逐项核查《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初验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包括:

 

一、成果资料真实、完整;

二、实施计划全面、有效;

三、研发与应用新技术成果先进、创新;

四、提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效果显著;

五、提升节能减排指标效果显著;

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效益等作用明显。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审验收组评估绿色施工实际效果,采取量化指标比照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对绿色施工执行效果与研发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通过评审的条件如下:

一、 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工程建设验收标准;

三、 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四、 工程(机组)在建设期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责任事故和重大社会影响事件。

五、 绿色施工相关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六、 总体策划和专项方案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实施全面、效果显著;

七、 研发与应用绿色施工新技术成果创新、先进;

八、 符合《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报告》中"验收结果表"的验收通过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现场评审验收应实行专家回避原则。

第二十五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现场评审验收后,由现场评审验收组长提交《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报告》(word电子版文件一份,签章页扫描),报立项受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立项受理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报告》进行核查审定,通过验收的工程,由受理单位批准、发文、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环境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

二、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三、配套的环保工程未正常投运。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的工程,经整改关闭后,可再次申请复验。

第二十九条 对批准验收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存在重大缺陷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受理单位将取消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A座11层 电话:010--58381747/2515 传真:010--63547632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版权所有 投稿信箱:leidy5378@126.com
京ICP备1301578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961号

 技术支持:北京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010-8851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