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近日发布了《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绿色小水电评价的基本条件、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标准适用于单站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以发电为主的,已投产运行三年及以上的小型水电站(不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和潮汐电站)。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申请绿色小水电评价的电站应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在评价期内减水河段、库区等工程影响区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或水事纠纷,且未引发重大移民安置纠纷,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标准的评价期是指不含评价当年的前三年,改造电站应扣除施工期。
绿色小水电评价的内容包括环境、社会、管理和经济4个类别的评价内容,共有15个评价要素,20个评价指标。
其中,环境评价应包括水文情势、河流形态、水质、水生生态、陆生生态、景观和节能减排等评价要素。各评价要素包括如下评价指标:水文情势包括最小下泄流量满足度;河流形态包括库沙比;水质包括水质变化程度;水生生态包括水生保护物种影响情况;陆生生态包括陆生生物生境影响情况;景观包括景观协调性和景观恢复度;节能减排包括替代效应和减排效率。
社会评价应包括移民、利益共享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等评价要素。各评价要素包括如下评价指标:移民包括移民安置落实情况;利益共享包括公共设施改善项目数和民生保障项目数;水资源综合利用包括综合利用情况。
管理评价应包括生产及运行管理、绿色水电建设管理和技术进步等评价要素。各评价要素包括如下评价指标:生产及运行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绿色水电建设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和监测设施投运情况;技术进步包括自动化程度。
经济评价应包括财务稳定性以及区域经济贡献等评价要素。各评价要素包括如下评价指标:财务稳定性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区域经济贡献包括社会贡献率。
绿色小水电评价的赋分以总分为100分计。各项评价类别赋分值分别为:环境评价55分、社会评价17分、管理评价18分、经济评价10分。满足评价的基本条件,依据评审得分,绿色小水电等级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为总体评价分大于等于80分,且水文情势评分不少于15分;二级为总体评价分大于等于70分,且水文情势评分不少于9分;三级为总体评价分大于等于60分,且水文情势评分不少于3分;总体评价分小于60分或水文情势评分少于3分的,为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