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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2/12 11:00:28    新闻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省电力公司,华东宜兴抽水蓄能有限公司,江苏沙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为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监管,保障抽水蓄能电站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抽水蓄能电站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抽水蓄能电站运行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意见上,江苏能源监管办制定了《江苏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江苏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有效发挥抽水蓄能电站调峰、蓄能和备用等功能,保障江苏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243号)、《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试行)》(国能新能[2013]318号)、《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能源[2014]2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调度范围内的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对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实施监管。

第四条 抽水蓄能电站监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并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电网企业、抽水蓄能电站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管。

第二章 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监管

第六条 抽水蓄能电站应发挥调峰填谷、调频、调相和事故备用等多种功能,根据调度指令合理安排机组启动运行和出力,充分发挥在电网调节中的作用。

第七条 抽水蓄能电站应加强机组运行维护管理,做好计划检修工作。确保检修外全时段全部容量可用,按照设计要求,随时能够调用。

第八条 抽水蓄能电站应发挥调频功能。电力调度机构在下达调频指令后,抽水蓄能机组应能在规定时间内转为发电工况运行,提供调频服务。

第九条 抽水蓄能电站应发挥调相功能。电力调度机构在下达调相指令后,抽水蓄能机组应能按照指令要求在机组允许的限额范围内实现调相运行。

第十条 抽水蓄能电站应发挥事故备用作用。电力调度机构在下达事故调用指令后,抽水蓄能机组应能迅速转换工况,发挥事故备用作用。

第十一条 抽水蓄能机组被确定为电网黑启动电源点的,应按照要求完成黑启动有关试验,达到相关要求,并做好各项黑启动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 调度运行监管

第十二条 抽水蓄能电站应充分发挥调峰填谷作用。

(一)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优先安排抽水蓄能电站调峰填谷运行,提高电网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最大限度吸纳可再生能源。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优化抽水蓄能电站调度,在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生弃用或拉闸限电时,抽水蓄能机组应并网运行,发挥调峰蓄能作用。

(三)电力调度机构应加强调峰蓄能调度,有效降低系统旋转热备用容量和吸收低谷负荷而达到降低系统能耗的作用,有效提高系统节能水平与环保性能。原则上,抽水蓄能机组未充分发挥调峰作用时,不安排燃煤火电机组投油深度调峰,提高火电机组发电负荷率。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考虑到抽水蓄能机组运行特性,原则上同一机组发令最短启停间隔时间不小于30分钟,避免机组短时间内频繁启停,保证机组运行可靠性。

 

第十四条 考虑抽水蓄能机组双向旋转、工况转换频繁等运行特点,在电网正常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应考虑以下技术特性和运行要求:

(一)机组在抽水启动过程中,不宜在调相工况下长时间运行。

(二)不宜直接在发电工况和抽水工况间转换运行。

(三)不宜采用机组空载运行作为发电旋转备用。

(四)不宜采用发电调相工况运行作为发电旋转备用。

(五)不宜长时间单独调相工况运行。

(六)不宜长时间在机组非稳定区运行。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站提出的检修计划,合理安排抽水蓄能机组各级别检修间隔和检修工期。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站需要和系统运行情况,合理安排机组检修和设备消缺。对于启停频繁、当月没有安排检修停运计划的机组,原则上每月应安排1天机组定检。

第十七条 抽水蓄能电站水库调度运行应遵守国家有关防汛和灌溉的法律法规及水库大坝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四章 监管评价

第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制定抽水蓄能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明确各电站的调度原则、管理要求和具体运行指标,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按照调度规程进行调度运行。

第十九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应建立监管评价机制,不定期对抽水蓄能电站机组安全运行情况、调度运行规程执行情况、调峰蓄能和备用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布调度运行监管通报。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应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送上月抽水蓄能电站运行调度统计情况,同时抄送抽水蓄能电站。

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抽水蓄能电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调度运行相关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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