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与国家能源局今日就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提出,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审批流域水电规划时应充分采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规划环评意见。项目建设时,应与流域规划环境保护措施相协调,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区域不得再进行水电开发。
两部门要求,水电开发避让自然保护区、珍稀物种集中分布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减小流域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生态功能的损失;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设立物种栖息地保护专章。
同时,应根据规划河段生态用水需求,初拟相关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结合梯级电站特点和鱼类保护需要,初拟过鱼方式;对环评已批复、项目已核准(审批)的水电工程,经回顾性研究或环境影响后评价确定须补设或优化生态流量泄放、水温恢复、过鱼等重要环境保护措施的。
两部门表示,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或开发区域河段特有水生生物栖息地的鱼类产卵季节,经论证确有需要,应进一步加大下泄生态流量;当天然来流量小于规定下泄最小生态流量时,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按坝址处天然实际来流量进行下放。
水电开发应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应强化工程补偿,坚持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生态修复、水温恢复、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水土保护等工程性补偿措施到位。
此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视等方式对水电建设过程中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落实,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进行整改,蓄水后会严重影响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工程,必须在整改落实后才能进行蓄水。
两部门要求,对水电规划较早,未开展规划环评的主要河流,河流开发主体应编制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水电建设项目运行满5年,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重点关注工程运行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及时调整补充相应环保措施。
原标题:发改部门审批水电规划应采纳环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