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黄河防御洪水方案》获国务院批复。黄河是我国第二大河,其洪水防御关系全流域及黄淮海平原广大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多座重要城市,铁路、公路、油气等重要基础设施。1985年国务院批转《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中,对黄河防御特大洪水作出了安排,在历年黄河防御洪水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黄河防洪工程体系逐步完善,防洪非工程措施取得长足进展,防洪减灾能力有了显著提高。成立了新的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其工作范围从黄河中下游4省扩展到全流域,职能从以防洪为主扩展为防汛抗旱一体化。沿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也发生较大变化。原批复方案已不适应黄河当前防御洪水工作要求。为此,根据《防洪法》和《防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当前黄河防洪现状,国家防总组织黄河水利委员会以及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省(区),在原有《黄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的基础上,充分论证、深入研究,制订了《黄河防御洪水方案》。
本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流域洪水特性、防洪工程体系、防御洪水原则、防御不同量级洪水安排、责任与权限、工作与任务等方面。与原有方案相比,本方案对防洪防凌工程根据新情况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上、中游洪水量级划分和防御洪水安排,对下游洪水量级划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龙羊峡、刘家峡、小浪底、三门峡及陆浑、故县、河口村水库防洪运用方式,提出了中游水库群联合防御下游洪水的调度思路;明确了设计标准以上洪水的防御措施;明确了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地方人民政府、各级防指及有防汛任务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限和工作任务;明确了干支流骨干水库工程、东平湖滞洪区、北金堤滞洪区和内蒙古防洪防凌应急分洪区的调度运用权限。
国务院在批复中要求国家防总和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省(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防洪安全。下一步黄河防总将会同有关省区,以《黄河防御洪水方案》为依据,制订黄河洪水调度方案,进一步细化洪水调度工作。